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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明年5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2022次 发布者:众和为

10月9日,从四川人大网获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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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并明确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相关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在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


《条例》中明确指出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在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空间安装个人身份和生物特征识别设备;

10、物业服务区域划分与调整;

11、实施自行管理;

12、物业费调整;

13、设立业主代表大会以及确定其职责;

1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条例》提出,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管理,也可以以合同方式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经营。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收益属于业主共有。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单独列账。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共有部分收益应当及时转入该账户。共有资金账户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且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


物业服务人的这些行为被禁止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擅自设置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不得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维修费用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业主利益等。


新修订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还补充了生活垃圾分类、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员会、紧急维修资金垫付等内容,并针对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物业服务人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和不公示、不公开、不移交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比如规定:物业服务人抬高、虚增、截留由业主支付的维修资金、电梯检测以及业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


众和为服务集团将积极响应《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坚决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有效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尽全力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及工作环境,增强业主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本文部分文字来源四川人大网、川观新闻